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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规定:

 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,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。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,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都门验收合格后,方可投入使用;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,验收合格后,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。


  我司技术团队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为正高技术职称,从事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为二名,中级职称人员三名,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以上占总人数的60%, 专业检测技术人员五名,共计九人。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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